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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暂估价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设备及专业工程等采购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建工程暂估价的良好实效,规范暂估价项目实施程序,实现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及造价有效控制的目的,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现行的国家、省市等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暂估价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第三条 基建项目清单中应尽量不出现暂估价项目,如确有价格浮动较大、无法定价或价格对材料、设备等品质影响较大的项目,在工程招标前应报学校审核后列入暂估价清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

第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适用暂估价材料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列入的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专业工程的分包管理。

第二章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项目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工程建设中图纸需进一步深化的项目;

(二)工程建设中需特殊专业资质施工的项目;

(三)影响装饰工程效果、档次的重要材料和设备;

(四)影响使用功能(使用频繁、需经常性维护)的材料和设备;

(五)材料市场中价格波动较大的重要材料及设备;

(六)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中所涉及的在原设计图纸中没有体现且在施工单位投标《预算书》中也无报价的材料及设备;

(七)使用单位特殊需求的材料、设备及项目。

第九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由基建处按照上述原则组织编制所有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等项目清单,并根据项目预算、工程特点、市场行情确定暂估金额,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形成《招标文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第三章采购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所涉及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在市场无较大变化或学校无较大变更的情况下,应控制在暂估价金额的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遇市场变化较大或有较大变更造成暂估金额增加,应完成下列审批程序后方能进行采购:

(一)暂估金额增加值在5万元以内,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暂估金额增加值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以内,需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暂估金额增加值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暂估金额增加值在50万元(含)以上,需报学校党委会会议审批。

第四章采购方法

第十二条  基建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及时推进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采购。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对于由学校作为招标主体的,采购方式方法执行学校采购与招标办法;对于施工单位作为招标主体的,参照施工单位和学校采购与招标办法。

第十三条 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认质认价程序执行: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需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与主体结构相关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不须采购与招标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等,则执行暂估价项目的认质认价程序。

第五章暂估价认质认价程序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暂估价的规模达不到依法招标标准的,学校采用认质认价程序对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价格予以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项目的认质认价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使用单位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认质认价小组的成员部门安排专人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调研、考察或电话、网络询价等方式及时掌握相关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市场价格,为暂估价最终价格的确定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认质认价程序如下:

(一)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施工图及设计要求,向认质认价小组推荐提供至少三家备选单位(或样品)与暂估价价格相当品质的品牌、规格、型号,且质量资料齐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并报出价格。

(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拟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种、数量、技术参数进行审核。

(三)由认质认价询价小组对拟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询价,必要时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研考察。

(四)由基建处牵头组织认质认价会议,各成员部门应至少委派1名评委参加认质认价会。施工单位对拟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询价小组汇报询价的过程及结果,认质认价评委综合评判确定需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牌或厂家,与施工单位谈判协商暂估价项目实施方式、单价、采保费率或总包干费用等,确定最终结算单价或分包价等采购价格,形成认质认价确认表。

(五)经认质认价小组评委选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进行封样。由施工单位按照封样采购,监理单位负责监督。

(六)基建处根据采购结果,将暂估价项目实施情况按程序提交基建监管小组或学校相关会议予以确认,按规定及时完成暂估价材料、暂估价设备和专业工程确认单,认质认价确认单下发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并以函件形式通告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专业工程认质认价程序可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