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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根据工程建设所必需,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有效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预防超概算和超合同价现象发生,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变更及签证特指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必要性原则。要切实维护设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确属涉及到结构安全和原设计有遗漏或错误,与现场不符,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才可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其他原则上不再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合理的,也要充分论证,慎重决定,同时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阅的前期管理,尽量减少变更。特别是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换变更,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部位,而只有纯材料用量的变更。

第四条  真实性原则。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事项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反复核实,确保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经费支出的停工、窝工、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签证等,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代表现场认真核实后签证。对已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再以签证形式出现。对已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审批的,不能做签证处理。

第五条  经济性原则。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加幅度必须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超出预算的变更应充分讨论,特别是严重超出预算、且对工程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变更,原则上不予支持。依据费用增加额度大小,执行学校相关审批权限程序,必要时须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研究批准。

第六条  一致性原则。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求,须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必须交建设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设计变更需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充分研讨及会议论证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图纸或说明,并经各方联签确认后实施。工程签证依据经济额度大小须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联合查验,共同签字认可。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相应的设计文件,涉及到基础、建筑、结构、消防、供水和供电等重要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及时性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加强事前控制,确需在施工中变更的,须在该项内容实施之前组织论证会议,未经论证同意不得正式开工,防止因事后拆除而造成浪费或索赔。施工单位需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指令后,及时办理变更技术资料和变更联签手续,现场签证报告须在有效时间内提交,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逾期不能补签。

第八条  规范性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记录详细,手续完备,原因、背景、时间、部位、参与人员、单位等都应会签记录。对所有签证,都应由提出要求签证的单位提前写出书面签证申请单,签证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原因、工程量及费用预算,并对工程的总造价和施工工期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手续不完备的变更及签证视为无效。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九条  设计变更是为保证设计、施工质量和建设单位使用要求,根据工程建设所必需,并通过建设单位认定,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补充等工作。设计变更通知须以文字、图纸等形式发出,并给予签字确认,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调整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政策规定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优化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

第十条  现场签证是指按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与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主要是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具体包括现场零星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临时增补项目签证、清单遗漏项目签证、隐蔽工程签证、设备变更签证、议价材料价格认定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签证以及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签证等,须在施工过程中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四章  管理主体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建设单位安排项目施工阶段负责人,并配备专业齐全的管理班子,财务处和审计处也应安排专人负责,共同组成项目管理组,项目管理组组长由建设单位的基建处分管副处长担任。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行分级管理和联签制度。根据权限划分,由建设单位基建处组织财务处、审计处、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论证和现场勘察,并组织完成联签和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组组长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报送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结算资料,并与监理人员共同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初审后提交审计处审核。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施工图纸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有关建筑、结构、功能、消防、人防等图纸审查单位审核通过后,由项目管理组组长组织各方代表及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会审和交底工作中,因建筑效果、功能和质量要求变化造成工程造价增减的变更,根据权限完成联签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在正常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或由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方面的改变等原因造成的图纸变更,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含概算),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负责根据变更概算依权限组织各方代表及技术人员进行系统论证。设计单位依据论证意见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说明,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变更概算并提报变更造价申请,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然后报建设单位、基建监管小组或建设单位审核,并依据权限划分办理联签手续。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进行重新审查的设计或施工图变更,由项目管理组负责申报,审查通过后正式实施。所有设计变更须填写并及时办理《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现场临时发生的所有签证,必须在项目管理组组长主持下,由各方代表及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实地勘察,查验确定工程部位和数量,施工单位依据签证事项概算并提报签证造价申请,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然后报基建监管小组或建设单位审核,并依据权限划分办理联签手续。

第六章  现场签证要求

第十七条  现场签证要求

(一)施工现场签证应做到公正、客观、及时、准确,不得在工程签证中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语,不得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进行现场签证。

(二)工程签证须在施工实施前,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初步预算出工程量和费用,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初步预算费用的多少进行批复或请示后批复。

(三)现场签证实施前及实施时应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多方在场核实,并由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旁站监督实施。

(四)签证内容实施后应由施工单位将实施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交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无误后,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审查签字,然后交建设单位审查签章。

(五)工程施工中,因工作量变化而引起结算价变动的部分,工程管理人员签证时,原则上只确定工作量的变化,结算时按实结算。

(六)现场签证处理时间,一般情况应在工程发生后15天内完成,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应在30天内完成,非特别情况不再补签。

(七)签证内容须在工地例会进行通报。

(八)1万元以上的签证,施工单位应提出多种方案和其费用概算,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才可以具体实施。

(九)工程使用材料的签证:工程使用的材料须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投标时选定的品牌、厂家,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出厂证明、检验结果、合格证、样板、价格,经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证确认方能使用。重要材料要经建设单位基建监管小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专家等共同看样定板,特别重要的须报建设单位审批。

(十)工程施工进度的签证: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如实填写施工日志。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每周填报上周的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章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权限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权限

审批权限按单次签证金额多少分层次控制,但不能将本应在一次签证的工程量改为两次或多次签证,具体控制程序为:

(一)金额1万元以下的:基建处项目管理员(包括水电施工管理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

(二)金额1万元(含)-2万元的:基建处项目管理员(包括水电施工管理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

(三)金额2万元(含)—5万元的:基建处项目管理员(包括水电施工管理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校领导。

(四)金额5万元(含)-10万元的:基建处项目管理员(包括水电施工管理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基建监管小组→分管校领导。

(五)金额10万元(含)-50万元的:基建处项目管理员(包括水电施工管理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基建监管小组→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处项目管理员(包括水电施工管理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基建监管小组→分管校领导提请党委会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