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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维护基本建设正常秩序,控制工程项目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数额、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二章价款的确定

第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程的价款,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采购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价款,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及相关调整办法确定。非招标工程的价款,依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采购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项目缺项、漏项及施工过程中非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材料、设备等价款,依据《湖南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协商确定:

(一)施工单位提出初步价款。

(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三)基建处将需确定价款对象的特征、规格、品牌系列、性能参数、技术要求注明清楚并连同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意见(对因变更新增主材或工程,附《设计变更审批单》《现场签证审批单》)下达项目管理小组,项目管理小组收到书面资料后开展市场询价或市场调研,并出具咨询调研意见。

(四)基建处组织造价人员综合监理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组及施工单位意见,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提交基建监管小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和学校相关会议予以确认。

基建处造价人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1.投标项目中的缺项、漏项价款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2.对于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湘潭建设造价》(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所列材料、设备等价款,参考其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价款有上限值和下限值的,一般采用下限值。

3.对于《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设备等价款,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第六条  价款调整原则上应在各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基建处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基建监管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协商,学校监察部门对确定的过程予以监督。专题会议之前,可组织参会各方进行实地考察和市场调研。

如经过专题会议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基建处综合考虑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等因素,与基建监管部门协商后提出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价款确定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及基建处签字后方可生效。认价完成后,基建处应对样品进行封样,在供货时核对无误后方可接货。样品应保存至竣工结算完毕。

第八条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原则上在工程结算时支付,对特殊条件施工单位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第九条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一般按合同约定拨付。对特殊设备和材料采购以及特殊项目的预付款比例,根据行业状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原则上按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由施工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付款的暂估价、原属施工范围内未实施的工作)的10%~30%支付。

第十条  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十一条  凡是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无预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量计量。当收到施工单位提出并经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量计量申请时,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十三条  进度款支付。根据已审核的工程量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75%由基建处填写专用《基建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批表》,提请学校财务处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当累计支付到工程价款(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由施工单位直接向分包人付款的暂估价-原承包范围内后取消的工作)的75%时停止支付。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第四章竣工结算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及调整方法的约定以及变更协商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认价程序确认的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和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在向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基建处接到经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递交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由于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造成时间延迟,相应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组织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一)工程结算资料的合格性审核。

(二)计价方式和计量规则审核。

(三)人工、材料、机械调差审核。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核。

(五)措施费用调整审核。

(六)税金和规费计取审核。

(七)与施工单位初审复核。

(八)编制《工程初审审核报告书》。

(九)经基建处内审核后,报审计处。

配合审计处或外审单位进行审计。如发现结算资料不全的,由基建处、审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合理时限内予以补充、完善。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充、完善的,视为该资料不存在,施工单位放弃该资料可能导致的相应利益,今后亦不得申请补充。

第十八条  负责工程量计量、竣工结算和结算审核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在竣工结算阶段,应集中人力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在竣工结算审计期间,学校应创造条件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坚持贯彻审计主体独立审计原则:

(一)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审计处要求负责协调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配合审计机构独立开展竣工结算审计。

(二)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另行补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等与结算造价有关的书面资料。

(三)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泄露须保密的竣工结算审计相关重大经济事项(或争议问题)的审计计划、处理原则、谈判底线、谈判策略。

第二十条  审计处出具竣工结算初步审计意见后,由审计处负责征求施工单位意见。如施工单位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由审计处组织外审单位进行复核。在各方达成一致后形成最终结算审核成果《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

如各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建处要注意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已接收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结算审计结果通知书》按审定金额办理财务结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一般保留5%结算价款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到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